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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皮革和制鞋行业VOCs治理推荐措施与技术

发布时间:2018-11-15 来源:

五、皮革和制鞋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191皮革鞣制加工、C192皮革制品制造、C195制鞋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C192皮革制品制造、皮鞋制造(C1952)、塑料鞋制造(C1953)、其他制鞋业(C1959)企业。


积极推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鼓励使用环保型水性胶粘剂、水性硬化剂、水性处理剂、热熔胶、热熔胶港宝、水性黄胶等水基、热熔型、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制鞋企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GB19340-2003)标准要求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220-2005)中关于鞋用胶粘剂规定。积极推进制鞋自动化技术运用,提倡采用热熔胶机、自动上胶前帮机、自动上胶中后帮机等先进生产设备,自动调节出胶,智能控制出胶厚薄、涂胶位置,减少人工操作,削减胶水材料使用。


提高有机废气收集能力。挥发性胶粘剂应采用密封罐调配,压力泵、管道输送,处理剂、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溶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按需取用,以减少物料的挥发损失。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粘合、清洗等生产工艺中使用油性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工段应采用密闭、半密闭技术或分区密封生产工艺线进行废气收集,喷漆、印刷工序废气收集率宜达到90%以上,其他生产工序废气收集率宜达到80%以上。


严格控制VOCs排放。使用油性原辅材料的生产工艺废气经排气系统收集后,大型企业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进行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光催化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处理。烘干废气与其他废气混合处理时,混合前应进行冷凝处理,并符合混合废气处理设施的废气温度要求。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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