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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无极两家皮革企业被重罚!

发布时间:2025-06-06 来源:中国皮革官方微信

因存在环境违法问题,日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2家皮革企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处以37万元和6万元的罚款。


石环罚决〔2025〕无极-12号

当事人:石家庄瑞*皮革有限公司

地址:无极县张段固镇齐洽村**

负责人:李**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已查明,你单位伸展车间、蓝板库房产生的废水利用雨水沟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入生活污水管网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水类)序号101的规定: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取值19%;一般工业废水的,取值9%;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取值4%;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你单位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壹佰万元,罚款金额为:壹佰万元×(19%+9%+4%+5%)=叁拾柒万元整,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柒万元整。


石环罚决〔2025〕无极-13号

当事人:石家庄嘉*皮革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西验村*****

负责人:朱**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已查明,你单位喷浆工序正常生产,配套治理设施处于开启状态,活性炭吸附装置内的活性炭已板结,吸附物布满整个活性炭表面,无法起到吸附作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应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取值2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鉴于你单位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贰拾万元,罚款金额为:20万元×(25%+5%)=陆万元整。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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