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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鞋材公司私拆封条,被罚款9.5万!

发布时间:2024-11-29 来源:中国皮革微信公众号

近日,晋江应急管理局发布了一起违法事件:当地一鞋材厂危险化学品随意放置,擅自拆封被查封的场所,忙着赚钱却不顾安全......


2024年8月2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泉州某鞋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B栋二楼照射车间黑用照射水(33-8A1)直接堆放于生产线周边,虽有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但未采取任何安全管控措施;未按规定开展2023年度综合应急演练,2024年以来有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但并未组织实施,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照射车间的电器箱进行查封。


经查实,泉州某鞋材工贸公司主要从事鞋底的加工,员工大约260人,生产过程中使用“照射水(33-8A1)”等危险化学品。根据“照射水物质安全资料表”显示:“其属于易燃性液体,闪火点是-4.4~44℃,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远离腐蚀性及氧化性不兼容物质,亦避开热源、发火源;爆炸界限是1.3-11%”。“照射水(33-8A1)”闪点为-4.4~4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1.1的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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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直接将照射水堆放于生产线边,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2.3“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规定;


“照射水(33-8A1)”属于乙类液体,现场储存场所未设置围堰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的规定;


“照射水(33-8A1)”的危险性是易燃性高的液体及蒸汽,爆炸界限为1.3-11%,储存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4.2.1:“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规定。


另查明,该公司有建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该公司有制定应急预案,但2023年度未定期组织演练;2024年以来有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但并未组织实施。此外2024年8月2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照射车间的电器箱进行查封;2024年8月27日进行现场复查时,封条已被拆除,企业未经复查合格擅自私拆封条进行生产。


综上,该公司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按规定开展2024年度教育培训,2023年度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以及行政拘留2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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