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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发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6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4日发布了《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市场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指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办法》有关住所的规定适用于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及集群企业的住所登记,按照本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许可审批及备案时,实行住所信息申报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办法》也规定了不适用住所申报的情形:(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炸、放射性物品经营的;(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不适用住所申报的,申请人申请工商登记注册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二)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三)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市场主体住所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园区)应当强化市场主体住所日常监管,结合社会服务管理“智网工程”,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监督管理工作。


网格管理员队伍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对市场主体住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各部门应当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住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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